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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法规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
  事业发展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残疾人教育条例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保障残疾人
  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
  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 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
  规定

国际法律法规

◆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 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
◆ 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
◆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
  原则

◆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摘要)
◆ 残疾人权利宣言
◆ 萨拉曼卡宣言
◆ 日本残疾人基本法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残疾人就
  业和援助法

◆ 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
◆ 1995年英国残疾歧视法
◆ 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
◆ 巴基斯坦残疾人(就业和康复)法
  令

◆ 1996年印度残疾人(机会均等、权
  利保护和全面参与)规则

◆ 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执行规则和执
  行规章 共和国第7277号法案

◆ 1995年印度残疾人(机会均等、权
  利保护和全面参与)法

◆ 瑞典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
◆ 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
◆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
◆ 瑞典残疾人巡视官法
◆ 德国重度残疾人法
◆ 1992年澳大利亚残疾歧视法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
  42 、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2001 年12 月29 日 通过 , 2002 年 9 月 1 日 施行 )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43 、 《职业病防治法》 ( 2001 年10 月27 日 通过 , 2002 年 5 月 1 日 施行 )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4 、 《现役军官法》 ( 1988 年9 月5 日 通过 , 1994 年 5 月 12 日 、 200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
  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 ( 旅 ) 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
  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
  军官年满 50 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
  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
  ( 二 ) 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45 、 《 农业法 》 ( 1993 年7 月2 日 通过 ,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修订 )
  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46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03 年10 月28 日 通过 , 2004 年 5 月 1 日 施行 )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十五公里 。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47 、 《合伙企业法》 ( 1997 年2 月23 日 通过 , 2006 年 8 月 27 日 修订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五十条第三款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8 、 《公司法》 ( 1993 年12 月29 日 通过 , 1999 年 12 月 25 日 、 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 修订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49 、 《票据法》 ( 1995 年5 月10 日 通过 , 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正 )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九十六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50 、 《仲裁法》 ( 1994 年8 月31 日 通过 , 1995 年 9 月 1 日 施行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注:以上内容选自我国宪法和 49 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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